第186章 走着瞧(2 / 3)

赞同对方律师所言,此案不应该做为违反《行政处罚法》处理,首先呈上我的证据和理由。”

她声音很甜很柔,但是同时也很坚定。

“第一,张月女士,也就是张老师,拍摄受害人的照片公然发布在网络上,这涉嫌侵犯了《未成年人保护法》中的当事人的隐私权。”

“第二,张月女士对我方当事人泼冷水,打耳光等行为,触犯了我方当事人的健康权和身体权。”

“第三,当中给当事人头戴垃圾桶,进行言语辱骂,触犯了我方当事人的人格权。”

接着,沈荷向法官呈上了医院鉴定证明,诊断证明,还有网络影像音频鉴定证明。

“根据《刑法修正案九》第十九条对虐待罪又增加如下规定“对未成年人、老年人、患病的人、残疾人等负有监护、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、看护的人,情节恶劣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。

对于虐童行为“情节恶劣的”。例如虐待儿童较为严重达到轻伤后果的,因虐待激起民愤等情形,则应适用刑九修正案十九条的规定,以虐待被监护、看护人罪进行制裁,对施虐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。”

沈荷用熟悉的律法条文来反驳对方律师。

“所以我方请求,按照《刑法修正案》,将被告人合法定罪,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。并且吊销教师资格证终身。”

“我方反对。”

对面的律师站起来反驳。

“被告人只是基于教师的身份,对不听话的学生进行管教,也许是方法过激了一些,但是我方并不认同适用刑法定罪的说法,我放愿意接受吊销证件以及罚款的处罚决定,但是不接受刑事处罚决定。”

对方律师停顿了几秒钟,继续往下说。

“介于我方被告人身份特殊,且具备一定的教学能力,所以对孩子的管教方法无恶事过于严格,这一点我方是承认的,但是单单因为这种过错,就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,未免罪责刑不相统一,还亲给法官大人审慎看待,根据2002年的同样相似的案件,当时的判定结果是罚款并吊销教师资格证。我方有权要求在没有明确法条规定的基础下,记性罪责推定原则,根据以往的案例进行宣判,以上是我方的主张观点,谢谢。”

没想到对面的律师也不是吃素的,可是其实这一步沈荷早就想到了,因为没有法条,基本上都是要用这招,同等案例推判来翻盘,但是她据对不会让这个恶女老师脱身。

“法官法人,现在为您呈上的是我收集的1990年至今所有关于虐待儿童罪的相关资料,请您过目,之所以收集这些资料就是想让您注意到,这期间相似度超过百分之八十,包括被告人的身份因素在内的案件一共是37件,但是这其中被判处刑事责任的共18件,也已经经近半数,所以对方律师单独用2002年的案件来做罪责推定,未免太过于草率,我方不能够认同。”

法官还有在做陪审员,人手一份这样的资料,上面详细记载了这37起案件的始末,还有定罪原因以及结果。

对面的律师现在显然脸色已经变得很不好看,就是因为,她没有想到这女人比她还有备而来。不过在她内心倒是松了一口气。

最终案件经过一上午的时间,才最终审结,张月被判两年零十个月。家长们终于出了一口恶气,早在几年前,这种案件,大多数不被重视,很多这种被告人都钻法律的空子,给一点赔偿,拘留十几日就算了。

沈荷也舒了一口气,总算这段时间没有白忙。这些涉及到儿童的案件总是很敏感,想要找到这些案件资料真的花费了她很多的时间,这段时间经常加班加点,身边能用到的人脉资源都用上了。

终于尘埃落定的时候,沈荷在法院门口遇到了对方的律师,没想到对方也算是落落大方,笑着